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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在全国强制推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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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在全国强制推行


1月2日,环境保护部宣布,近日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剑指企业环境失信行为,解决环保 违法成本低 的局面。


《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办法》要求纳入的企业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火电、钢铁等16类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分为4个信用等级


根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的解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向公众、银行、相关部门、工会、协会等披露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不仅将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还将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并将其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参考。对于政府行政部门而言,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也应参考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结果。


《办法》规定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社会监督4方面21项。评价方式采取评分制,由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确定信用等级,具体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 绿牌 、 蓝牌 、 黄牌 、 红牌 标示。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规定,对在上一年度,有未批先建、恶意偷排、构成环境犯罪等14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 一票否决 ,直接评为 环保不良企业 (红牌)。


《办法》还对公众参与与监督进行了详文规定。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经核实后也可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对于企业环境信用初审信息,公众、环保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提出异议。


据昆仑银行高级经理刘渺介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国内多个省市早已开展,但没有形成系统。银行在发放信贷时,往往还是依据环保部门的企业黑名单,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银行通常采取 一票否决 制。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 2006年1月,广东省制定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对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进行评价管理。2007年8月,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建立了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环境守法或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体系。2011年8月,沈阳市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将该市45家国控、284家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作为强制评价对象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方便银行做风险管控


环保部指出,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桑德环境集团董事长文一波亦指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此前在国内不是强制实施的,中国企业到国外上市或融资,才需接受国外机构做环境社会和信用方面的评价。


刘渺认为,相比环保部门的企业黑名单,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在全国推广开来,则更有利于银行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方便银行做风险管控。


刘渺建议,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应慢慢过渡到普遍的公开,而不是保密的,使公众都可使用这些信息。


根据《办法》,今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可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而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可纳入本地区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


文一波认为,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意义在于运用,通过信用机制可促使企业完善环保设施,也可使市场主体和社会多方力量得以以自己的方式进入环保监管体系之中。


文一波表示,从目前来看,国际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要比国内高,但目前对中国来说,实施环境信用评价要比不实施好,标准可慢慢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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